2、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二、送入飲食之次數:

(一)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 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但經法院、檢察官 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機關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 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二)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 戒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戒治人, 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 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 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三) 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 物品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

三、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