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機關常見收容問題

新收與執行事項
1、請問新收辦理流程為何?

答:收容人新收辦理流程原則如下:

一、查驗收監(院、所、校)應備文件,如押票、執行指揮書、收容書或交付書等,並核對人別及身分證明文件,確認是否無誤。

二、對新收者之身體、衣類及其攜帶物品作詳細檢查(女性收容人由女 性管理員為之),必要時得採驗尿液,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除經檢查核可准予機關內使用之物品外,其他如金錢、貴重物品及機關限制或禁止使用之物品,應交由機關代為保管,或通知親屬領回。

三、實施檢查,瞭解有無疾病或外傷。

四、告知應遵守事項,填載新收相關文件後配入舍房。

2、新收收容人何時可以添購生活用品?

答: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當天,即可購買生活必需用品。

二、矯正機關內備有個人盥洗用具、生活必需品及換洗衣褲等,供收容人及其親友選購。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門市選購後,由機關送交 給收容人;或寄送金錢予收容人,供其自行選購。

3、機關提供給收容人的飲食、物品有哪些?不足者該如何準備?

答:

一、目前收容人三餐飲食,均由矯正機關按時提供;飲用水、制服褲(含夾克)、公用餐具等亦由機關供應。

二、收容人新入矯正機關時,機關均會發放基本生活物資(包含內衣褲、牙刷、牙膏、毛巾、衛生紙、香皂各 1 件),若認有不足時,可由親友寄(送)入或自費購買。

三、收容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自備日常用品時,可向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機關補助之。 四、收容人如急需日常用品時,亦可向機關提出申請,並依指定方式返還。

五、收容人日常生活用品如有特殊需求(如義肢、拐杖、假牙),可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協助代購,或由親友自接見室送入,另亦可申請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用品送入之方式請參閱「陸、送 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之問答。

4、新收時,可攜入矯正機關的物品有哪些規定呢?

答:

一、矯正機關內場舍空間有限,新收攜入之物品以生活必需用品為限,且勿攜帶過量之物品。 二、金錢部分: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僅須負擔日常生活用品或健保看診掛號及部分負擔費用。另除購買電器用品外,並無大筆消費,故毋需攜入大筆金錢。

三、藥品部分:攜入藥品應以醫療需求為主,且須有完整藥袋、罹病醫院診斷證明、處方箋。另藥品須完整未拆封並附成分說明,經機關衛生科醫師檢查評估後,核准者將發還收容人使用。

四、生活用品部分:個人身分證件、內衣褲、健保卡、襪、毛巾、筆、 肥皂、牙膏、牙刷、信封、信紙、衛生紙及圖書雜誌等得以攜入。被、床單、枕頭等限單人尺寸。又如攜入特殊物品(如義肢、義眼、假牙等),經檢查核准後,即可使用。

五、攜入衣物皆須送交檢查,原則如下:

(一)檢查係以衣物之整體性及收容人需求性為前提。物品如有妨害機 關秩序、影響戒護安全、夾帶違禁物品、不易或無法檢查、檢查 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與功能者,禁止攜入。

(二)電器用品不得攜入。但經移監(院、所、校)、借提寄禁攜入者, 確認無誤後,許其更換標籤後繼續使用。

(三)衣褲、被、床單、枕頭、襪、毛巾等用品,須泡水並拆開檢查。 (四)攜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情事時,機關將依法究辦。

5、成年受刑人發監執行地點是否得聲請至戶籍所在地矯正機關執行?

答:

成年受刑人執行地點原則係由案件繫屬檢察署依「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 容受刑人標準表」指揮至所轄鄰近之矯正機關執行。如受刑人欲聲請至 戶籍所在地矯正機關執行,得於執行前具狀向原指揮執行檢察署聲請囑 託他檢察署代為執行。

6、親友罹重病卻要入監服刑,請問何種情況下會被拒絕收監呢?

答:

一、受刑人入監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四)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二、入監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病理報 告或其他檢驗報告等,供機關查考。

三、被拒絕收監者,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 處所。

7、請問女性懷孕中,一定要入監服刑嗎?

答:

一、受刑人懷孕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依規定辦理拒絕收監;如未符合上述條件者,則需入監服刑。

二、懷孕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機關將安排於婦產科看診,以暸解懷孕週數及胎兒健康情形。懷胎滿五月以上者,如符合保外待產要件, 則由機關協助其辦理。

8、即將入監執行,卻檢查出疑似罹患肺結核,該怎麼辦?

答:

一、入監前如發現疑似罹患肺結核,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檢察官聲請延後 執行,如檢察官駁回延後執行之聲請時,機關仍會予以收監。

二、入監時,應檢具相關疾病診斷證明書及肺結核就診手冊,由機關安排醫師診療,並依醫囑辦理隔離治療或相關就醫事宜。

三、如為確診個案,機關得視其病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禁臺 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男性)或臺北監獄附設桃園分監(女性)接受治療處遇。

健保與醫療事項
1、出境逾兩年致戶籍被除籍,對於收容人有何影響?

答: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規定,在臺無戶籍者,無法加入健保。未納入健保 之收容人罹病時,接受公醫或自費門診治療。

2、被除籍之收容人,如何恢復戶籍,以辦理投保事宜?

答:

一、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一)提供護照資料內頁(基本資料與相片頁)及最近一次蓋有海關入境 章戳頁面之影本。

(二)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 1 份。

二、非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一)由收容人親友備妥收容人委託書、在監證明、2 吋彩色照片 1 張、 身分證影本等文件,以及規費 400 元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各服務站申辦入國許可證副本,再寄予收容人。

(二)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 1 份。

(三)收容人備齊上述文件,書寫報告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函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恢復戶籍,再依規定辦理健保投保事宜。

3、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會得到哪些醫療照護?

答:

矯正機關提供之醫療照護,如下:

一、預防保健:實施健康檢查,對於罹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之收容人列冊追踪。另對收容人實施衛生教育,預防疾病發生。

二、疾病治療:收容人身體不適,將由醫師診察治療,提供妥適的醫療照護。

三、傳染病防治:新收時,即實施傳染病血液篩檢(檢驗有無罹患愛滋病或梅毒)及胸部 X 光篩檢,以達及早發現,及時治療之效。另各機關每 年固定辦理 1 次擴大篩檢,以增加防治效能。

4、罹患慢性疾病者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可否獲得治療?

答:

一、目前多數收容人已納入全民健保,醫療院所亦進入矯正機關開設各科門診。又無法使用健保醫療者,則由公醫看診,故收容人如有看診需要,可向場舍主管報告後掛號,即可獲得妥善治療。

二、慢性病者需長期服藥,可在機關內申請看診領藥。惟為利快速銜接治療,可向原治療醫院申請各類診斷書、病歷摘要及用藥紀錄等,提供機關參考。

三、如在矯正機關內無法妥善治療,醫師會建議安排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親屬毋須過度擔心。病況嚴重時,機關亦會斟酌申請保外醫治,以應需求。

5、收容或執行期間,倘有服用藥物之需求時,如何處理?

答:

一、二代健保實施後,已有醫療院所進入矯正機關開設門診,如因罹患疾病有須服用藥物者,得於機關內門診就醫,並依醫囑服用藥物。

二、收容人進入機關時得攜帶藥品,藥品應備有完整之藥袋包裝或處方箋 可供辨識,藥袋包裝之標載應包括病患姓名、藥品名稱、藥品單位含 量及數量、藥品用法及用量、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調劑者姓名以及調劑或交付日期,經機關核對後發給使用。須施打胰島素者,應備妥診斷證明書、處方箋、針具及須使用之藥品。

三、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之藥品,卻無法於機關取得者,得填 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親友送入藥品。外袋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 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以收容人本人之藥品為限。

四、送入方式:收容人親屬得以郵寄、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其他經機關許可之方式送入。並須備妥處方箋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機關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五、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許可字號、或有標示不明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矯正機關將會拒收。

六、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一)收容人得自費將藥品寄至指定處所,或請親友至機關領回。

(二)如收容人不為處理,機關得將藥品逕為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6、矯正機關內收容人是否納入健保?需要繳交健保費用嗎?

答:

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健保分析:

一、四類三目(由法務部補助保險費):執行期間逾 2 個月之受刑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學生及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二、非四類三目(自行付費納保):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少觀所收容少年、民事被管收人及應執行期間 2 個月以下之受刑人。

三、不符保險資格,無法納保: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規定之本國籍收容人,以及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之外籍收容人。又外籍收容人若領有居留證且在臺居留期間滿六個月者(以移民署資料為準),得 納入健保。

7、具有健保的收容人看診是否需要繳費?費用如何處理?

答:

一、收容人負擔看診費用,如下:

(一)掛號費:機關內門診 0 至 100 元不等,依醫院訂價而異。

(二)部分負擔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 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依基層醫療單位層級計收。另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規定,凡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免部分負擔。

(三)住院費:依住院時間負擔 10%至 30%。住院時間愈久,負擔比率愈高。

二、收容人無法繳納掛號費或部分負擔費用時,矯正機關將會由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持續扣款、催繳或通知其家人繳費。收容人出監(院、所、 校)仍有欠費者,則由合作醫院(診所)催繳。

8、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健保費用有欠繳情形,法務部是否會代繳?

答:

一、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且期間逾 2 個月之收容人(屬四類三目收容人),其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但不論係屬四類三目收容人或其他保險類別之收容人,其入矯正機關 前之健保費如有欠費情形時,法務部均不會代繳。

二、四類三目收容人如因欠費遭鎖卡,健保署將於其入矯正機關後予以解卡,不致影響其入機關後使用健保醫療之權益。

9、沒有納入健保的收容人如何就醫?費用由誰負擔?

答:

一、受刑之執行 2 個月以下,且符合健保資格者,應自行持續納保,並繳交保費,以免健保中斷。如已加保未領卡或卡片遺失、毀損等,入機關前應儘速補辦健保卡,以維權益。

二、收容人如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致無法加入健保者,於矯正機關內罹病時,機關會另行延聘醫師提供診療,或由合作醫療院所提供 公益門診。惟如有戒送醫院診治之情形者,費用由收容人自行負擔。 至於符合清寒補助條件者,可申請醫療補助。

三、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之收容人,因刻正申辦而無健保卡、辦 理投保中、不在保或積欠健保費用遭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時,得先以健 保身分就醫,後續由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及矯正機關,輔導其納保或 辦理欠費分期繳納等措施。

10 、收容人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時,卻罹患疾病需要就醫時,如何處理?

答: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收容人就醫時應自行負擔掛號費用,以及門診、 急診或住院等相關醫療費用,收容人如有經濟困難,無力向醫療機構繳納 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循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請無息貸款。

二、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

(一)申請期限:接受診治前或接受診治後三個月內。

(二)應備文件:最近一年內村(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資料。 (三)收容人之經濟困難狀況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後仍未改善,仍有就醫需求者,須重新提出申請。

(四)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無力支應醫療費用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得支付醫療費用者,機關得自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將追繳為收容人延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1.提供不實之資料。

2.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3.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11、收到機關公文告知應繳交醫療費用,要如何處理?

答: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收容人就醫時應自行負擔掛號費用,以及門診、 急診或住院等相關醫療費用,收容人如有經濟困難,無力向醫療機構繳納 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循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請無息貸款。

二、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

(一)申請期限:接受診治前或接受診治後三個月內。

(二)應備文件:最近一年內村(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資料。 (三)收容人之經濟困難狀況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後仍未改善,仍有就醫需求者,須重新提出申請。

(四)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無力支應醫療費用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得支付醫療費用者,機關得自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將追繳為收容人延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1、提供不實之資料。

2、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3、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12、收容人於何種情形下可以戒護外醫?會通知親屬嗎?

答:

一、收容人現罹疾病,經醫師診療,如診斷(依實際病情需要、醫護人員、醫療設備等因素)在機關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由醫師開立建議轉診單,或由收容人提出自費外醫報告,經核可後戒送外醫。

二、收容人住院或依病情需要,機關會通知親屬前往探視(禁止接見收容 人應經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各項侵入性檢查、手術亦須親屬配合前往醫院,簽署同意書。

三、探視親屬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於規定接見時間內前往醫院探視。

13、收容人可否指定戒護外醫時間及醫療院所呢?

答: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

理辦法規定,收容人戒護移送醫療院所就醫之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 關依其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人不得自行指定。爰 此,收容人如有戒護外醫需求,不論住院或門診,均係由機關指定就 醫時間及醫療院所。

二、收容人戒護住院時,優先安排入住於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 住於健保病房為原則。醫院不得向收容人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14、請問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及申請程序為何?

答:

一、保外醫治之條件:

(一)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經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 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條之一般保外醫治規定。

二、保外醫治程序可分為一般保外醫治及緊急保外醫治等 2 種,分述如下:

(一)一般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書等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經審核核准後,通知受刑人親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

(二)緊急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證明文件,由機關首長核定,並函請檢察署依職權處分,再通知受刑人親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完成後函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三、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辦理程序及審查作業流程:

(一)受刑人病況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規定,且符合「受刑人保外醫 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 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其保外醫治:

1、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2、衰老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障礙嚴重而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醫治照護。

3、病情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住院治療。

4、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5、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6、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二)機關辦理程序與審查:

1、各矯正機關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受刑人至醫療機構就診或住院,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診斷書、病歷摘要),並先參酌醫囑,以及評估下列各種情形:

(1)病況嚴重性

(2)疾病治療計畫

(3)生活自理能力

(4)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規劃。

2、在前項評估中,必要時,監獄得委請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協助評估。

3、受刑人向監獄請求保外醫治者,監獄需交由醫事人員,依其病 況是否符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1 項之各款情形之一者、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受刑人至醫療機構就診或住院,取得診斷書、病歷摘要等相關證明文件, 並參酌醫囑評估其病況嚴重性、疾病治療計畫、生活自理能力 等規定審酌辦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受刑人。

(三)綜合上開情形判斷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之保外醫治構成要 件。又除有緊急情形得由機關核准辦理先行保外醫治外,其餘依 法均須由機關陳報「保外醫治報告表」,詳述其病況、疾病治療計 畫、生活自理能力、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計畫等,由法 務部矯正署審核辦理。

四、被告如罹重病,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由機關檢具診斷書等資料, 報請該管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處理。是以,被告尚無保外醫治之適用。

15、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應行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應依照醫囑接受治療。

(三)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如因病情治療或照護需

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變更醫療機 構或處所。但情況急迫時,保外醫治受刑人得先自行變更,並於 五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並申請核准。

(四)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五)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應就其健康、就醫或照護、居住、生活狀況等情形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書等證明文件。

(六)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

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

(七)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八)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二、監獄對於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各項應遵守事項之處理方式:

(一)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 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二)但是,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或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 檢察署報到等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行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其 保外醫治核准。

三、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未痊癒者,每月應檢附診斷書,由監獄視 病情需要辦理展延。

四、保外醫治期間,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應依監獄指 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再返回機關執行殘餘刑期。

16、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死亡,其親屬應辦事項為何?

答:

一、持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之地檢署辦理交保金領回事宜。

二、持死亡證明書前往受刑人執行之矯正機關,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死亡之查核程序,以及除籍手續。

金錢使用與保管
1、入矯正機關執行時,可否購買物品?有限制規定嗎?

答:

一、入矯正機關執行時,攜帶之金錢應交由機關代為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用以登載機關內之購物及其他支出紀錄。

二、收容人向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申購之物品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物品」 (食品類)與「非一般性物品」(電器、電池、棉被等非食品類)。販 售物品價目明細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以低於市價販售,並於機關接見室及場舍公開,使外界及收容人知悉。

三、矯正機關基於維護秩序與安全,一般性物品每人每日消費以新臺幣(以下同)300 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 每日消費金額以 600 元為限。又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 併使用。

四、非一般性物品消費金額分別超過 300 元及 600 元時,須分別經教區科員 及機關首長核准後,始能購買。

2、想要領回保管物品或保管金,該如何申請?

答:

一、申請方式與程序:

(一)收容人或其親屬親自申請:由收容人或其親屬向機關提出申請, 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經核准後,確認相 關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金額 (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二)利用網路申請: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址: 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申請,機關接收後將 申請案件轉送承辦人員,審核確認收容人或其親屬相關證明文件、 印章及委託書影本無誤後,郵遞通知申請人到機關領回保管金 (保管物品)。

二、禁見被告申請領回保管物品,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後,按程序一之(一) 辦理。

三、申請領回保管金或保管物品,收容人仍在矯正機關內者,應經其書面同意;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者,領回人並應備妥該收容人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3、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沒錢返家,該怎麼辦?

答:

收容人釋放前,倘返鄉車資不足,得向機關索取「更生保護申請表」,經審 查核准後,填具「收據」,由更生保護會資助返鄉旅費;如為身心障礙,經 評估無法自行返家者,由機關先行聯繫其親友至機關接返,倘屬無法自理 生活,且無家可歸者,則聯繫更生保護會或社政單位協助安置事宜。

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1、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辦理接見?

答:

收容人(禁止接見收容人除外)於進入矯正機關,完成新收程序確認身分 後,即可於規定接見辦理時間內辦理接見。

2、機關辦理接見的時間為何?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可以接見嗎?

答:

一、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二、為便利無法於上班日辦理接見之民眾,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機關每月擇定至少 1 日國定例假日辦理接見,或於不同國定例 假日分 2 次半日辦理。辦理之日期,機關將預先以公告於機關全球資訊 網網頁、接見室之布告欄等適當方式對外公開。

三、外役監獄因工作時間及性質特殊,接見辦理時間由機關視工作情形自 行訂定。

3、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答:

一、接見辦理流程原則如下,實際仍以各機關公告(布)為準:

(一)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申請單。

(二)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接見室登記窗口辦理。

(三)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四)窗口接見(接見過程中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二、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 民身分證之 5 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 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 留證、入出境證明。又如收容人接見對象,法規定有相關限制規定, 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接見每次以 3 人為限,被許可接見者並得攜帶未滿 12 歲之兒童,兒童 人數不計入前開人數限制。

4、如何查詢收容人是否收容在矯正機關,或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答:

一、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收後,均會寄發「收容人入監(院、所、校)通知單」,告知接見相關規定,並提醒收容人親屬慎防詐騙電話。

二、由於矯正機關提供收容人個人資料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故於收容人入機關時,機關均請渠等自行填寫「收容人資料開放查詢意 願表」,倘為勾選同意欄位者,始得提供查詢;另涉及個人隱私(如罪名、刑期、出監日期等)之資料部分,仍請逕詢收容人為宜。

5、機關拒絕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答:

機關拒絕接見之理由如下:

一、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人得接見之對象。

二、收容人接見次數已達上限。

三、收容人拒絕接見。

四、請求接見者或收容人為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

6、機關中止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答: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形,或接見人使用通訊、錄影 或錄音器材時,戒護人員得中止接見。

7、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答:

一、第四級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 1 次為原則(任 1 天);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 1 次或 2 次;第二級受刑人接見以每 3 日 1 次為原則;第一級受 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至於不適 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 1 次為原則。對象部分,第四級受 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為限制或禁止。

二、被告(除禁止接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 1 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 1 次(任 1 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四、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 1 次(任 1 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五、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 2 次(任 2 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六、收容少年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之管理及紀律;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七、第四等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接見以每週 1 次為原則(任 1 天);第三等受處分人每週接見 1 次至 2 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接見以每週 2 次(任 2 天)為原則;第一等受處分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管理及紀律。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

八、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8、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 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 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9、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妻)是否可以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

答:

一、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機關得依相關法規或基於職權審查核准。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

二、機關基於職權審查時,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機關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 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職權准予辦理接見。

10、為何禁止接見被告不能辦理接見?如何得知其解除禁見而申請接見呢?

答:

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認為被告有因接見而致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 權命被告禁止接見。但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 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二、禁止接見被告如獲解除禁見,即可辦理接見,被告可寄信或申請使用 通訊設備接見通知親屬至機關辦理接見。

11、家裡發生重大事情,可否另外申辦接見?

答:

收容人家裡如發生重大事情(如發生變故、家人病危或喪亡等),得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即時聯繫;另家屬前往機關辦理一般接見時,可向機關說明事由,由機關酌情延長接見時間、辦理增加接見或為其他彈性調整措施。

12、夫妻或直系血親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答:

一、收容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機關提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申請。

二、任一方收容人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者,機關將拒絕其申請。

13、請問什麼是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辦規定為何?

答:

一、為便利收容人與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人接見,矯正機關設置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提供其等即時聯繫。

二、申辦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範於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及機關公布之資訊。

三、申請人及理由:

(一)收容人提出申請之法定理由:

1、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2、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 3 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3、收容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4、收容人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5、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

(二)請求接見者提出申請之法定理由:

1、家屬或最近親屬。

2、律師或辯護人。

3、前二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1)年滿 65 歲或未滿 12 歲。

(2)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3)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4)具身心障礙情形。

(5)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6)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7)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8)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四、接見次數及時間: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每月 2 次為原則(排除 因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與外交或領事人員接見、 與律師或辯護人接見、因個人或財物遭受災害或其他機關認有必要等 情形)。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次數或時間。

五、接見人數: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每次至多 2 人。其他通訊方式,機關得 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六、程序及方式:

(一)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期間檢具相關文件(詳如(二)及(三)之說明),

向收容人所在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單可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索取, 或至機關全球資訊網站、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 ( https://eservice.moj.gov.tw/lp.asp?ctNode=23461&CtUnit=6504&BaseDSD=27&mp=275&xq_xCat=1 ) 下載使用。

(二)提出申請期間:

[圖表]

(三)應備證明文件:

(四)機關於審查後,將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應依機關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 見日之前 1 日電洽機關查詢。

(五)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收容人所在機關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

(六)如經機關許可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接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許可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

(七)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請以電話聯繫機關取消; 如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 6 個月內達 3 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得拒絕申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 備接見:

(一)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二)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依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規定辦理。

(三)請求接見者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 6 個月內達 3 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得拒絕之。

(四)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機關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八、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中止接見:

(一)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三)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四)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五)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14、請問要接見收容人,可以事先預約嗎?

答:

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民眾可於現 場完成接見登記後,預約下次接見時間,或事先電話洽詢矯正機關,或登 入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申辦。申辦細節詳如問 4-15 及問 4-16 之內容。

15、如何辦理網路預約接見?

答:

一、一般接見可至網路預約。請登入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申辦。

二、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且曾至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 1 次以上者。

三、預約時間:預約接見日之前 7 日 0 時起至前 2 日下午 15 時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四、完成預約手續者,可於接見前一日以前揭電話或網址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五、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2 日下午 15 時前以網路或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 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取消預約。

六、預約接見服務不適用假日接見、春節及國定例假日。

七、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預約接見時間前 30 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如身 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後,依申請之時段辦理接見。

八、預約接見申請人應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九、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另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 個月內逾(含)2 次者,自最近 1 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16、如何辦理現場預約接見?

答:

一、申辦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為限。

二、現場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該接見日起二週內為限,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一次接見辦理時間。

三、現場預約接見完成後,機關得提供預約接見完成單作為憑證,另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 30 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四、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機關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 日 16 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五、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 個月內逾(含)2 次者,自最近1 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接見。

六、現場預約接見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春節或國定例假日之接見服務。

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1、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答:

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除禁止通信之被告外,於完成新收程序,配入場 舍後即可發受書信。

2、請問收容人因故無法自行書寫,如何發信?

答:

一、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 式。

二、收容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收容人或適當之人 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

3、請問各類收容人發受書信之對象規定為何?

答:

一、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 受刑人,其通信對象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原則不 予限制或禁止。

二、被告及民事被管收人發受書信對象為任何人,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 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發受書信之對象。

三、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 治人得與非親屬、家屬發受書信,但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且 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者為限。

四、受觀察勒戒人發受書信對象原則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 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 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五、收容少年發受書信對象為親友。

六、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發受書信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七、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

4、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嗎?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可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作 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 人發受書信。

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1、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二、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 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 額度。

三、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 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匯票或本票為限。

(一)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由送入人至接見室填寫申請單,將欲送入之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二)以現金袋、郵政匯票或本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或郵政匯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或開立本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 並於信封上詳細記載收容人姓名、編號、所屬場舍及送入人姓名、 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2、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二、送入飲食之次數:

(一)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 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但經法院、檢察官 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機關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 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二)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 戒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戒治人, 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 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 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三) 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 物品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

三、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為限。

3、若要送入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 件為限;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三件為限;圖書雜誌, 每次以三本為限;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 三支、親友照片三張。另,眼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 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二、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 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三、送入之方式如下:

(一)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二)循寄入方式為之者,由機關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4、若要送入非問 6-3 之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一)報紙或點字讀物。

(二)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三)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四)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五)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六)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七)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二、送入之方式如下:

(一)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二)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5、機關拒絕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理由為何?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金錢、 飲食或物品: 一、未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有關時間、種類、數量(額)、次數、程序等規定辦理。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三、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四、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五、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6、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答:

經機關許可得持有個人電器用品之收容人,得向機關提出申請後購買,不 得由外界送入電器用品。

7、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答:

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之門市部購買食品,由機關轉送予收容人,每次購 物以新臺幣 2000 元為限。又電器、電池及香菸係屬矯正機關內限制使用之物品,並未開放供收容人親友選購。

8、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收容人應向機關提出申請及明細單,載明郵寄物品品名與數量,經機

關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二、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方式,或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寄(送)入之物品應符合明細單上之物品品名與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 以利查對。

生活管理事項
1、請問親屬調查表目的為何?填表內容會不會影響收容人呢?

答:

為瞭解每位收容人之個別狀況,矯正機關會寄送「親屬調查表」,以瞭解收容人之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等相關資料,作為個別處遇之參考,填表內容 不會對收容人產生不利影響。

2、收容人可以抽菸嗎?有何相關規定?

答:

一、矯正機關內懷胎期間、未滿 18 歲、依菸害防制法、監獄行刑法或其他矯正法規規定不得吸菸之收容人,機關禁止其吸菸;無上述情形之收容人,得於機關指定時間、處所吸菸,每日至多 10 支。

二、矯正機關雖有條件的准許收容人吸菸,但吸菸有礙健康,爰基於教化 職責,仍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宣導,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

三、菸品應由合作社依市價販賣,或由機關代購,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品牌及數量機關得酌予限制。

四、收容人為懷胎等機關依法應禁止吸菸者,或經調查為不吸菸者,不得購菸;無上述情形之收容人,購菸以二週 5 包為原則,購買金額由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

3、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小孩或親屬無人照顧,如何尋求協助?

答:

本署以函示及宣達事項向各矯正機關宣導於收容人新入監(所)時應確實辦 理收容人未成年子女照顧協助需求宣導及調查工作,並於收容期間適時宣 導。針對「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子女照顧協助調查表」填寫有 12 歲以下子女者,均應進一步確認其子女受照顧情形,說明調查工作之意 旨、社政單位處理流程及疏於照顧兒少之法律責任,並實施個別晤談,以 加強瞭解其家庭內兒童受照顧狀況,確保兒童之人身安全。各機關如遇收 容人有未成年子女需協助照顧,應填具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並將該通報 表以線上(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或傳 真方式通報其子女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收容人於矯正機關期間,家中 子女或其他親屬遇有照顧協助之需求時,得自行書寫報告申請協助。

4、入矯正機關可以攜帶子女嗎?飲食及生活用品應如何處理?

答: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入監(所)及在監(所)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監獄(看守所)得准許之。其中,殘餘刑期逾二個月 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 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女 最佳利益者,監獄得准許之。子女隨母入監(所)最多至滿三歲為止。 但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在監(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最多 得延長在監(所)安置期間至子女滿三歲六個月為止。

二、收容人攜帶子女之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等,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 由矯正機關給予或供用之。

三、本署與民間企業攜手推動「強化矯正機關攜子入監處遇措施合作方案」, 協助各矯正機關進行攜子入監各項處遇改善,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及盤點各矯正機關保育室空間及設施設備之現 況,確保各機關保育室具備基礎需求之軟硬體設施(備)及教具(材)。

5、吃素的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應該怎麼辦?

答:

收容人若因國籍或宗教信仰之不同,確有茹素需要,可向機關敘明原因, 並提出茹素之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炊場烹煮素食的餐飲供應之。

6、收容人沒錢如何請律師打官司?

答:

一、可洽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各縣市均設有分會)提供協助。

二、該會協助事項包含:

(一)法律諮詢(現場面談、電話、視訊方式)。

(二)打官司(訴訟代理)。

(三)撰寫法律書狀。

(四)協助調解法律糾紛。

三、申請法律扶助資格:經濟狀況(財產、所得)在一定額度以下(需符合該會無資力標準)。

四、申請法律扶助不審查經濟狀況的情形: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債務人。

(二)刑事辯護/少年輔佐案件: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之審判程序;被告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於偵查或審判程序無法為完全陳述;被告 為原住民、於偵查或審判程序。

五、因在監、在押無法親自到場申請,可填寫書面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 料寄至該會當地分會,或備妥委託書由他人代理申請,代理人最好熟 悉案件事實,讓審查委員瞭解案情狀況。

六、申請時需攜帶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如為代理人幫忙申請,則代理人應攜帶申請人及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

(二)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的戶籍謄本)

(三)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請攜帶當年度的證明文件。

(四)如無第(三)點的證明,請攜帶全戶(包含申請人、父母、配偶、 子女與其他同財共居的親屬)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所得清單須向各地國 稅局申請,國稅局電話:0800-000-321)

(五)訴訟案件相關資料。

七、申請法律扶助之結果通知:分會受理案件後,約 3 至 5 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並寄發通知書。如果對審查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30 天內申請覆議。

八、申請法律扶助原則上一年准予扶助案件以「三件」為限。

九、通過法律扶助申請,費用負擔之情形如下:

(一)申請法律扶助並通過該會准予「全部扶助」時,就不需要支付律 師費。

(二)申請人因為經濟狀況稍微好一點,審查委員決定「部分扶助」時, 則需要負擔一部分的律師費與訴訟相關的必要費用。

(三)申請人的案件在扶助過程中或是案件結束後,發生需要繳納跟訴 訟相關的必要費用時(例如:裁判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 政府規費等),可以向該會申請支付,由審查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

7、進入矯正機關,會供應熱水洗澡嗎?

答:

目前各矯正機關於冬季期間(每年 12 月 1 日起至次年 2 月底止)每一開封日, 會供應收容人適當溫度之熱水沐浴(少年、女性、65 歲以上高齡收容人及病 舍病人則為全年每一開封日提供)。其他時段(每年 3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 則以每週 2 次,或於氣溫低於攝氏 20 度之開封日供應之,以維護收容人衛 生保健之需求。

8、請問在矯正機關內,可以看電視或聽收音機嗎?

答:

一、經監獄或看守所許可,受刑人或被告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

二、惟目前收音機仍應受行刑累進處遇規範,三級受刑人始得持有。

9、進入矯正機關後,多少人用一間舍房?會限制用水或用電嗎?

答:

一、由於各矯正機關場舍隔局及建築型式不一,所以多少人同住一間,視舍房大小而定。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並讓收容人從生活中養成珍惜資源的好習慣,避免水、電浪費,各機關皆訂有用水、電扇及電燈開啟時間之相關規定。

三、目前舍房裡裝有旋轉吊扇、排風扇或其他設備,以促進通風。用水方 面,也會視生活作息需要定時供給,舍房內並備有儲水桶,供儲水使用。

10、請問廁所是蹲式還是坐式?會有遮蔽嗎?

答:

為考量場舍環境衛生及預防各類傳染病,矯正機關舍房內之廁所以蹲式為 原則,但部分場舍設有坐式馬桶,供老弱、罹病者或行動不便者使用。此 外,廁所設有適當之遮蔽設施,以維收容人隱私及戒護安全之需求。

11、收容人一天的生活情形為何?

答:

一、為使收容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矯正機關提供作業、教化(本仁愛之觀念與同情之心理,瞭解個別情況與需要,予以適當之矯正與輔 導)、給養(為保健上之需要,提供足夠之主副食營養)、衛生 (提供衛 生設施,以維護收容人身心健康為目的,並經常實施衛生教育,教導 其遵守公共及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 及醫治。收容人一天之生 活即依照上述作業、教化、給養、衛生及醫治等項目排定其一天之生 活作息。

二、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是過著規律的生活,平日除固定之運動、用餐、 休息時間外,機關還會安排各種作業、敎化、教育、輔導、文康活動 或職業訓練等課程。例假日收容人均在舍房內活動,如整理內務、閱 讀書報、看電視、聽音樂等。

三、被告如未志願參加工場作業者,配住舍房,除出庭、運動、看病、接 見時間出舍房外,其餘時間多在房內依作息時間閱讀書報、書寫書信 或書狀、收聽收音機或收看電視等。

12、在矯正機關內會被欺負嗎?如果被欺負該怎麼做?

答:

一、矯正機關內嚴禁有欺凌之情形,若收容人間有欺凌之情事發生,機關對加害者會依規定嚴懲,對受害者會予以關懷和輔導。

二、收容人倘被欺負時,可直接向其直屬管教人員報告,或投陳意見箱反應。另管教人員於接獲訊息後,將隨即進行真相之瞭解,若陳述屬實, 則依相關規定處理。

13、有人自稱是職員,告知可幫忙早日離開,但需交付費用,如何處理?

答:

若有人自稱是矯正機關職員,告知可以幫忙親屬早日離開機關,但須交付 一筆費用打通關節,絕對係屬違法行為或電話詐騙,如有上述情事,請向 矯正機關查詢求證或洽各機關政風室檢舉諮詢,以免受騙。

14、如果擔心家人在矯正機關內過得不好?如何得知其近況?

答:

一、收容人親友可透過各類接見、通信、懇親會等方式,得知收容人在機關內之生活情形。

二、各矯正機關定期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並會派員引導及說明,家屬可藉由該活動,實際瞭解收容人生活環境。

三、收容人如有外醫住院、違規或移監者,機關均會主動通知家屬,請家屬寬心。

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1、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是否需要作業?作業項目有哪些?

答:

一、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均應參加作業;被告得依其志願選擇參加作業與否。至於收容少年、 學生、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等,則依其處遇需要,從事適當之教 化活動、習藝或技能訓練等。

二、作業方式包含自營作業、委託加工作業、指定監外作業、視同作業等:

(一)自營作業:指由矯正機關依其特性發展具技術性及效益之作業項 目,從自購原料、機具設備,到從事生產製造及行銷,均以自給自足、永續發展之理念營運。

(二)委託加工作業:指外界廠商委託矯正機關承製或代工產品,由於必須在矯正目的、機關安全及外界廠商需求間取得平衡,因此多為無戒護安全顧慮之作業項目為主。

(三)指定監外作業:指受刑人在非監獄管理之其他特定場所工作,其包含戒護監外作業及自主監外作業。 (四)視同作業:指受刑人協助機關內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維持機關日常清潔及運作等作業。

2、作業有領薪水嗎?勞作金(薪水)是否可以自由動支?

答:

一、凡參加作業之收容人均應給與勞作金,並依其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之。

二、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惟收 容人如有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之需求時,應敘明用途、品項、使用 額度或其他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

三、非自由使用部分則由矯正機關予協助儲蓄,於出監(所)時發還,做為 日後更生之用。

3、收容人可以參加職業訓練嗎?能否取得證照?

答:

一、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之職業訓練非常重視,其目的是使收容人學得一技之長,俾利離開矯正機關後易於謀職。因此,收容人可以依其志趣報名參加職業訓練。

二、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練之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遴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半年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二)結訓後五年內合於報請假釋(免訓、停止執行)要件或期滿出矯正機關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非隔離犯者。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之職業訓練分為考取證照技訓班及短期技訓班,如收 容人參加考取證照技訓班,結訓後經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他 專業機構舉辦之技能檢定合格,即可取得證照。

4、機關是否有辦理就業宣導或職業介紹?

答:

一、各矯正機關每月邀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或縣市政府就業服務機構或更生保護會各分會人員,蒞監辦理促進就業課程,提供即將出 監之收容人就業資訊、職業介紹宣導及就業輔導,以熟悉就業與職訓 相關資訊,並配合勞動部「一案到底」就業服務,依出監收容人意願 轉介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俾利出獄後,謀職就業能無縫接軌。

二、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後,可攜帶出監(所、校)證明,至戶籍所在地之 更生保護會尋求協助,或親臨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站)櫃台或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網站,申請就業媒合、查詢職業技能訓練班別等,對於有 意創業者,亦可向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尋求資源協助。

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1、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答:

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 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返家奔喪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死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登記)。

(二)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出殯)前 2 日。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https://eservice.moj.gov.tw/

五、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 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2、收容人親屬病危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答:

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病危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二)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 3 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3日內。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https://eservice.moj.gov.tw/

五、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 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友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3、收容人親屬因災害致遭受重大傷害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答:

一、要件: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列災害(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 姊妹遭受重大傷害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並於 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災害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 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二)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https://eservice.moj.gov.tw/

五、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 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4、返家探視的申辦文件,一定要親自到機關遞交紙本嗎?

答:

為達簡政便民,並提升返家探視之辦理效率,因此收容人親友申辦返家探 視時,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相關應備文件。

5、返家探視的日期能由收容人家屬或親友自行決定嗎?

答:

矯正機關核准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之申請後,即儘速擇日安排相關戒護 返家奔喪(探視)勤務。又基於機關人力運作及戒護安全等考量,因此返家 奔喪(探視)的日期無法由收容人家屬或親友自行決定,惟針對申請返家奔 喪之案件,機關原則上仍會在喪葬(出殯)前完成返家奔喪。

6、返家探視的日期能事先通知收容人家屬或親友嗎?

答:

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因此返家奔喪(探視)的日期及時間無法事先通知收 容人家屬或親友,惟機關於抵達返家奔喪(探視)地點前仍會通知收容人家 屬或親友。

7、返家探視的交通及相關費用,是由收容人負擔嗎?

答: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返家探視的交通及相關費用應由收容人負擔,負擔 方式包含從收容人本人保管金扣款,或由收容人親友代為繳納等方式。

8、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為何?

答:

一、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 2 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 80%以上且申請返家探視前 2 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得依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配偶、親屬或家屬。

二、次數:

(一)刑期未滿 3 年,每月 1 次。

(二)刑期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每 2 個月 1 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 2 級以上,得每月 1 次。

(三)刑期 7 年以上 15 年以下而累進處遇進至第 3 級,每 3 個月 1 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 2 級,得每 2 個月 1 次;其進至第 1 級,得每月1次。

(四)刑期 15 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 2 級,每 3 個月 1 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1級,得每2個月1次。

(五)無期徒刑,每 3 個月 1 次。

(六)65 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 1 次,不受前述(一)至 (五)的限制。

三、應備文件:返家探視申請書、返家探視訪談紀要表、家屬同意書、探 視對象之戶政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四、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 40 小時,但遇有連續 3 日以上的紀念日 或休假日時,得延長 24 小時。以上時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外役監應依 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並告知受刑人。

9、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返家期間注意事項:

(一)返家探視前均會發給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及「家屬聯 絡簿」,供受刑人知悉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及遵守之規定,及供家 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

(二)受刑人獲准返家探視後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並應於指定期日回監報到。

(三)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 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四)外役監應按在途期間規定返家探視受刑人到家及離家時回報時間, 並抽查其在家活動情形。

二、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正當理由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 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外役監報告: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

(二)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三、外役監接獲報告後,將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 經核准延期返監者,於返監之後,應補提出「事故證明」,若係住院者, 則需住院證明。

四、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將以 脫逃罪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並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另受刑人先前於外役監逐月逐級縮短之刑期亦將全部回復。

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1、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答:

一、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同住。

二、對象: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

三、要件: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

四、期間: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以每月 1 次,每次不逾 7 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每次得准延長1日至3日。

五、申請程序:符合條件之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 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等文件。機關對申 請者核實審查,並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辦理與眷屬同住。

2、辦理與眷屬同住需要攜帶什麼文件?有何注意事項?

答:

一、本國籍眷屬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外籍眷屬務必攜帶居留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並於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到受刑人執行機關辦理與眷屬同住事宜。

二、注意事項:

(一)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點交予矯正機關管理 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二)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三)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四)宿舍內,不得有吸菸、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五)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六)同住期間屆滿,即應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七)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移監相關事項
1、受刑人親友可以申請讓受刑人移到比較近的監獄,以方便日後去監 獄辦理接見嗎?

答:

考量部分受刑人家屬因年邁、年幼或健康因素致不克遠途跋涉至受刑人執 行監獄辦理接見,因此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移到有助於其年 邁、年幼或有其他健康因素之家屬更加便利辦理窗口接見之指定監獄:

一、受刑人之父母、配偶年滿 65 歲或有子女未滿 12 歲。

二、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疾病或身心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

2、承上題,受刑人親友要怎麼申請這類型的移監?

答:

一、受刑人如有這類型的移監需求,應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檢具最近 1個月內之戶籍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 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 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向執行監獄相關科室提出申請。

二、受刑人之親友亦得向受刑人執行監獄提出移監的申請,即將前述之證 明文件遞交予執行監獄指定窗口。窗口收件後,會儘速將接獲之申請 文件轉交予受刑人,並記明接獲及轉交之時間,然後請受刑人依前項 之規定程序辦理。

三、為達簡政便民,因此受刑人之親友遞交申請移監相關證明文件時,得 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予執行監獄指定窗口。

3、承上題,這類型的移監申請一定會過嗎?

答:

一、不一定。有可能因受刑人資格條件不符;或指定移入之監獄條件不符或難以繼續收容受刑人等情形,而否准移監申請。

二、受刑人因有前述移監需求,而向監獄申請移監者,執行監獄會先就受刑人之資格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如受刑人符合下列規定,執行監獄會 將檢附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矯正署審查:

(一)新入監執行已逾 3 個月或由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 6 個月。

(二)殘餘刑期逾 4 個月。

(三)無假釋案件在審查中。

三、矯正署會根據監獄陳報之資料,進行准否移監之審查,經審查符合下 列規定者,得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一)受刑人符合指定之監獄收容標準。

(二)指定之監獄收容人數未逾核定容額。

(三)執行監獄與指定之監獄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

(四)指定之監獄無重大施工、修繕;或急迫之安全或衛生危險。

(五)受刑人指定之監獄不符前述(一)、(二)、(四)之情形者,矯正署得依受刑人意願,核准移送與指定之監獄在同一地區之其他監獄。 受刑人親友如不清楚同一地區之劃分方式,得逕向執行監獄總務科詢問。

4、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答:

外役監遴選受刑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積極資格: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 7 年以下;刑期逾 7 年未滿 15 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 3 級以上;刑期 15 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 2 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1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上開條件係指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2.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3.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4.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5.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6.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停止其監外作業。

7.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8.重度肢體障礙。

二、消極資格: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 161 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5、請問如何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

答:

一、目前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每季辦理 1 次,受刑人可依機關公告,向管教人員提出申請,經機關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符合及評比初核積分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覆核。

二、矯正署覆核參與遴選受刑人之積分,並依積分高低序次提請外役監遴選小組審議,審議決定須經遴選小組出席委員 2 分之 1 以上同意行之,並依受刑人志願及外役監需求缺額辦理分發作業。

三、收容男性之外役監有八德外役監獄、明德外役監獄、自強外役監獄、臺東戒治所附設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臺中監獄附設臺中外役分監 及屏東監獄附設屏東外役分監;收容女性之外役監則為臺中女子監獄附設臺中女子外役分監及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

6、受刑人移監的日期能事先通知家屬嗎?

答:

一、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因此受刑人移監的日期及時間無法事先通知受刑人家屬,惟移出監獄仍會於移監作業完成後 3 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作成 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前述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有數人,移出監獄得僅通知其中 1 人。

出入監證明申請相關事項
1、請問應如何申請收容人「在監(院、所、校)證明」?

答:

一、申請要件:收容人因須辦理兵役手續、財產繼承、助學貸款、學雜費補助、農保及勞保與健保事宜、低收入補助、殘障補助、老人年金、老農年金及國民年金補助、房屋車輛過戶、離婚協議、子女教養…等 事項,需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者。

二、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書時,應由收容人本人提出申請。另如家屬前來申請,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並經收 容人事先同意書寫報告申請,始可發給證明文件。

三、作業程序:由收容人自行書寫申請報告或依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經核可用印後,發給在監(院、所、校)證明, 再由指定之家屬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

2、請問應如何申請收容人「出監(院、所、校)證明」?

答:

一、非利用網路申請:

(一)前收容人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至機關辦理,如委託親 屬前來代辦,必須攜帶委託書、前收容人身分證,代領人身分證、 足以證明雙方親屬關係之文件,以供查核。

(二)相關申請表格可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下載 ( 網址為 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

二、利用網路申請:

(一)請連結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址為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下載申請書後,確 實填寫申請表所列每一欄位,連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郵 寄至執行機關。

(二)機關收到申請書審核核准後,將開具證明,並以郵寄方式寄予申 請人 (請自備回郵信封填妥收信地址及收件人姓名)。

3、需要收容人委託書、印鑑證明或委託證明書,該如何申請?

答:

一、申請收容人委託證明書,因委託辦理事件不同,可分為辦理一般事件委託書及申請印鑑之委託書等二種。

二、如係申請辦理一般事件 (指紋)委託書,收容人親屬可至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領取委託書或授權書,郵寄或於總務科收發室寄(送)入予收容人。另亦可填載空白制式指紋委託書,由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附上委託書 或授權書提出申請,再依程序辦理。案經機關核准後,由總務科蓋指紋驗證章後核發,俟家屬來機關即可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

三、如係申請辦理印鑑證明相關之委託書,可將委託書郵寄或於總務科收 發室寄(送)入予收容人,由收容人填寫並與報告一併送陳,待核准後, 由總務科發函戶政機關辦理,並副知受委託人,戶政單位收到公文後 將聯絡受委託人前往辦理。

四、如係收容人親屬親自到機關具領相關委託書,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 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及印章,再經核對屬實,即可簽署領回。

結(離)婚相關事項
1、請問男(女)友在矯正機關內收容,可以辦理結婚嗎?

答:

一、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之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結婚,因此,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無須在監內辦理結婚。

二、為完善收容人結婚制度,收容人可提出報告申請並檢附男女雙方身分證影本各乙份,經核准後辦理,機關將通知其家屬(長),並協助戶政機關完成相關手續。

三、申請方式:結婚當事人因收容在矯正機關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另一方當事人(未在矯正機關者)可攜帶相 關文件逕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 登記日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或商請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 所協助至該矯正機關,查實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相關文件,辦 妥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

四、所需相關文件為結婚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 蓋章)、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居留證或護 照)、印章(或簽章)、又當事人應備妥一年內之彩色照片一張。

2、夫(妻)因犯罪被判刑入監執行,要與其離婚,如何提出申請?

答:

一、夫妻有一方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以上者,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之訴訟。

二、收容人與配偶協議離婚後,由收容人填寫正式(經機關長官簽核)報告單述明離婚意旨,並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再填寫離婚協 議書與委託證明書。上述資料完備後,收容人配偶可持資料至戶籍所 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三、另亦可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並說明夫(妻)在某矯正機關 執行,戶政人員會與該矯正機關之戶政事務所聯繫,委請代辦離婚手 續。此外,戶政事務所會函請矯正機關配合辦理,並提供辦理離婚手 續所需之相關資料。

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1、請問施用毒品者進入勒戒所、戒治所及監獄執行的時機分別為何?

答:

一、進入勒戒所之時機:

(一)初次施用毒品者。

(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次施用毒品者。

二、進入戒治所時機: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

三、進入監獄時機: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

2、請問受觀察勒戒人將在何處執行觀察勒戒處分?

答:

本署於 100 年 10 月 1 日指定新店、臺中、高雄、臺中女子與高雄女子戒 治所、臺北女子、臺東、花蓮、澎湖與金門看守所,及臺北、臺南與高雄少 年觀護所等 13 所附設勒戒處所。各法院及檢察署對到案之受觀察勒戒人將 直接送至各勒戒處所執行,或暫時收容於原來之勒戒處所,並於一週內再行 解送至各專責勒戒處所執行。

3、請問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期間各需要多久呢?

答:

一、觀察勒戒的期間不得逾二月。強制戒治的期間為六個月以上,直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時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勒戒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勒戒之情形,經醫師研判觀察受處分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陳報該管檢察官准予停止受觀察勒戒之處分。

三、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六個月後,經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之停止戒治評估後,認為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者,戒治所得檢具事證,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後,辦理出所。

四、家屬不能自行向檢察官申請辦理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分。

4、請問觀察勒戒費用如何計算與繳交呢?

答:

一、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日之勒戒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一)伙食費及用費:

1.成年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勒戒)日新臺幣(以下同)67 元(澎湖、金門、綠島地區為 78 元,馬祖地區為 107 元)。

2.少年受觀察勒戒人自 106 年 2 月 10 日起每人每(勒戒)日 90 元(澎湖、金門、綠島地區為 90 元,馬祖地區為 107 元)。

(二)藥品材料費:每人每(勒戒)日 33 元。

(三)尿液篩檢材料費:每人每次 200 元。

(四)診療費:每人每(勒戒)日 40 元。

(五)其他受觀察勒戒人在勒戒處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以個案實際支出為計算依據。

二、勒戒費用免繳之情形:

(一)自首:依裁定內容記載為憑。

(二)貧困:欲申請免繳勒戒費用者,應於勒戒期間,或勒戒處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提出現時貧困無力負擔之證 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可就未繳納部分之費用申請免繳;但已繳納(扣繳)部分,則不予退還。

三、繳交方式:

(一)出所後:家屬或受勒戒人出所後欲繳納勒戒費用,可至原執行機關總務科繳納,或利用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受勒戒人出所時執行機關會告知劃撥帳號),劃撥時請於通訊欄註明受勒戒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執行中:受勒戒人執行中,除依規定應自保管金中扣繳費用之方 式外,若欲自願先行繳納勒戒費用,可以書面方式表明,執行機 關會依程序辦理勒戒費用之收取作業。

5、請問戒治費用如何計算與繳交呢?

答:

一、受戒治人每人每日之戒治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一)伙食費及用費:

1.成年受戒治人自 110 年起每人每(戒治)日新臺幣(以下同)73元(澎湖、金門、綠島地區為 87 元,馬祖地區為 117 元)。

2.少年受戒治人自 106 年 2 月 10 日起每人每(戒治)日 90 元。

(二)授課鐘點費:每人每(戒治)日 30 元。

(三)教材編印及書籍費:每人每(戒治)日 6 元。

(四)尿液篩檢材料費:每人每次 200 元。

(五)技訓材料費:每人每日 11 元(未施以技能訓練課程者免予收取)。

(六)藥品材料費:每人每(戒治)日 10 元。

(七)其他受戒治人在戒治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以個案實際支出為計算依據。

二、戒治費用免繳之情形:

(一)自首:依裁定內容記載為憑。

(二)貧困:欲申請免繳戒治費用者,應於戒治期間,或戒治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提出現時貧困無力負擔之證明 文件(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可就未繳納部分之費用申請免繳;但已繳納(扣繳)部分,則不予退還。

三、繳交方式:

(一)出所後:家屬或受戒治人出所後欲繳納戒治費用,可至原執行機關總務科繳納,或利用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受戒治人出所時執行 機關會告知劃撥帳號),劃撥時請於通訊欄註明受戒治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執行中:受戒治人執行中,除依規定應自保管金中扣繳費用之方 式外,若欲自願先行繳納戒治費用,可以書面方式表明,執行機 關會依程序辦理戒治費用之收取作業。

6、新收收容人被驗出毒品反應,請問會如何處理?

答:

依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實施尿液檢驗,驗出毒品 陽性反應者,將製作談話筆錄瞭解原因,並將尿液再送至衛生福利部認可 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檢驗。經確認檢驗結果仍為陽性者,將 依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1、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為何?

答:

一、累進處遇係指將受刑人之處遇,分為 4 個階段,按其在機關執行期間之表現,漸次進級,級數愈高,處遇愈寬和,藉以激發責任觀念,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於社會生活能力之矯正制度。

二、受刑人入監後,刑期 6 個月以上者,其累進處遇分成 4 級,自第 4 級依 次漸進,並依其刑期、新舊法(適用法規)、犯次(累、再犯)、犯別 (成年犯、少年犯)等,定其責任分數,以其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凈盡者,令其逐漸進級至第 3 級、2 級、1 級。另少年受刑人責任分數減少 3 分之 1 計算;累犯受刑人責任分數增加 3 分之 1 計算;撤銷假釋受刑人責任分數增加 2 分之 1 計算;具有多重條件者,則按比率計算。

三、受刑人編級後,管教人員依據日常考核按月評給各項(作業、教化、操行)成績分數,以抵銷所在級別的責任分數,抵銷淨盡者,可以進列較高的級別。若尚有多餘的成績分數,則併入所進的級別計算。

2、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答:

一、假釋就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執行者,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逾法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報請矯正署許可後,暫 時釋放出獄。出獄後,如不再犯罪或無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 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即當作已經執行完畢。但如被撤銷假釋,原來 未執行的刑期將重新送監執行。

二、陳報假釋之要件係依犯罪時間點認定,法定條件如下:

(一)成年受刑人:

1.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執行逾 25年;初再犯 有期徒刑執行逾 2 分之 1,累犯逾 3 分之 2;但有期徒刑之執行 至少須滿 6 月;如適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 15 年、累犯逾 20 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2分之 1,累犯逾3分之;如適用83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 10 年,有期徒刑逾 3 分之 1。

2.最近 3 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 3 分以 上。但不堪作業者,作業成績分數不在此限。

3.有悛悔實據。

(二)少年受刑人:

1.無期徒刑執行逾 7 年,有期徒刑逾 3 分之 1;但有期徒刑之執行 至少須滿 6 月。

2.累進處遇進至 2 級以上(適用於少年矯正學校之受徒刑執行學 生)。

3.最近 3 個月內輔導(教化)分數應在 4 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 3 分以上,學習(作業)分數應在 2 分以上。但不堪作業者,作業 成績分數不在此限。

4.有悛悔實據。

三、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以 1 日折抵有期徒刑 1 日。又執行無期徒刑者,其羈押之日數不得折抵。但羈押日數超過 1 年的部分則計入執行刑期內。

四、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提報假釋審查會審議後,再由機關陳報矯正署審 查,經許可者,始得假釋。但執行未滿 6 個月、重罪累犯、性侵犯經治 療或輔導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在此限。

3、假釋通過後,會通知受刑人或其親屬嗎?

答:

一、假釋之審查係綜合參酌受刑人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正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本諸公平、公正原則,依法由教化科主動辦理,無需支付任何費用或聘請律師申請假釋。

二、不予許可假釋者,矯正署會附具理由,由執行機關將理由書交由受刑 人收受;經假釋許可者並不會通知家屬,除非受刑人行動有礙、自行返家顯有困難,或罹重病、精神疾病,或屬家暴犯,才會通知家屬。

三、由於受刑人之陳報假釋時程,因每人刑期、級別、累進處遇分數、犯 次、適用新舊法等因素不同而有差別,故確切之陳報日期,所屬教區教誨師依個人資料細算後再行告知。

4、受刑人假釋的期間與效力為何?

答:

一、假釋期間:

依刑法修正有下列三種情形:

(一)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 20 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二)適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 15 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三)適用 8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 10 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二、假釋效力:

假釋出監後,於假釋期間未經假釋撤銷者,其未執行的刑期,以已執行論,即原宣告之刑視同已執行完畢。

5、假釋案件審核情形為何?

答:

一、對於假釋案件,係就受刑人之犯行情節(犯罪動機、方法手段、所生損害)、在監行狀(平日言行、輔導紀錄、獎懲紀錄)、犯罪紀錄(歷 次裁判、執行刑罰、保安處分、撤銷假釋或緩刑紀錄)、教化矯正處遇 成效(累進處遇成績、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情形、參加課程或職訓情形)、更生計畫(出監後有無適當工作、謀生技能、固定住居所)、其他相關 事項(家庭支持、對犯罪行為修復情形、犯罪所得繳納情形、被害人 意見、受刑人陳述意見)等資料進行綜合研判,始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二、為確保國家刑罰執行之妥適與安定性,假釋審核須衡酌刑事政策,考量犯罪趨勢及整體治安之良窳,並考核各執行有關資料,俾符合人民 對法正義之期待,故未符合前述考量者,矯正署將不予許可其假釋。法務部已廣納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之意見,建構「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之三大審核 面向,對於重大刑案及具連續性、集團性、暴力性、屢犯監規難以教 化、前科累累或假釋中再犯罪者,以從嚴審核為原則;對於危害輕微、 初犯、過失犯、在監表現優良或有妥善更生計畫者,則從寬審核。

6、假釋出監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如何適用?

答:

一、假釋出監之受保護管束人,有下列情形,執行保護管束檢察署觀護人

會依法函請原假釋監獄撤銷假釋:

(一)依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 3 年者,不在此限。

(二)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各款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包括

(1)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2)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 或告發人尋釁

(4)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 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 1 次

(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 10 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二、假釋經撤銷後,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說明如下:

(一)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假釋經撤銷後,因其假釋在外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有期徒刑者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無期徒刑者應執行25年(不得再陳報假釋),方能再接續執行他刑。

(二)適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之刑法:假釋經撤銷後,因其假釋在外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有期徒刑者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無期 徒刑者應執行 20 年(不得再陳報假釋),方能再接續執行他刑。

(三)適用 8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之刑法:假釋經撤銷後,因其假釋在外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有期徒刑者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無期徒刑者應執行 10 年(得陳報假釋),如符合假釋要件時仍可提報假釋。

三、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須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所定責任 分數之標準,增加責任分數 2 分之 1。

7、入監前羈押期間過長, 對於陳報假釋及累進處遇有何補救措施?

答:

一、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的受刑人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監務會議決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後,可逕編或改列 3 級。

(一)羈押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且以執行指揮書記載為準:

1.宣告刑在 3 年以上 30 年未滿者,其羈押期間必須超過其刑期的 6分之1。

2.宣告刑在 30 年以上及無期徒刑者,其羈押期間必須在 5 年以上。

(二)富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的標準:羈押期間的性行考核在 乙等以上的月數,初犯及再犯者必須占羈押總月數 2 分之 1 以上, 累犯則必須占 3 分之 2 以上,且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守秩序、行狀善良者。(惟 109 年 7 月 15 日新法施行後,已無性行考核表之部分,僅就其他具體項目審核)

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意旨,「逕編3 級」乃以尚未編級受刑人為限;惟已編級後之受刑人,由於更刑或經 核算刑期後,仍具備「逕編 3 級」要件得「改列 3 級」,適用對象及程 序如下:

(一)溯及仍在矯正機關具備上述條件之受刑人(含已進至 3 級以上者)。

(二)受刑人於入監(校)後,倘有違反紀律或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未合時,得經監務(學生處遇審查)會議決議,不予「改列 3 級」。

(三)適用改列 3 級之受刑人,符合前揭條件者,經監務會議決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後即可改列 3 級。

三、針對羈押期間亦達一定時間,但未達逕編 3 級或改列 3 級者,機關得依累進處遇與刑期執行間之公平配算原則按其表現,調整成績分數,以彌補羈押期間過長之憾。另收容人在監期間恪守監規,謹守本分,積極參與各項活動者,機關得發給獎狀或增給成績分數,俾增提早進分之機會。

8、何謂和緩處遇,相關規定為何?

答:

一、對於刑期 6 月以上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者經監督機關核定,得為和緩處遇: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

(二)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其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三)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

(四)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 2 月。

(五)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二、適用和緩處遇者,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和

(一)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之方法行之。

(二)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

(三)監禁:視其個別情況定之。為維護其身心健康,並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

(四)接見及通信: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許其與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人接見及發受書信,並得於適當處所辦理接見。

(五)給養:罹患疾病者之飲食,得依醫師醫療行為需要換發適當之飲食。

(六)編級:適用累進處遇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

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 19 條之標準 8 成計算。

三、若刑期未滿六個月之受刑人,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可以比照編級以外的規定適用處遇。

9、何謂縮短刑期,相關規定為何?

答:

一、縮短刑期係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行狀良好,依法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以促其改悔向善的處遇制度。

二、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 3 級以上,每月成績在 10 分以上者,即可縮短刑期。第 3 級每月縮短 2 日、第 2 級每月縮短 4 日、第 1 級每月縮短 6 日。

三、外役監受刑人自到監之翌月起,無工作低劣、不守紀律或降級處分之 情形者,每執行 1 個月即依下列日數縮短刑期。第4級或未編級者每 月縮短 4 日、第 3 級每月縮短 8 日、第 2 級每月縮短 12 日、第 1 級每 月縮短 16 日。

四、殘餘刑期不滿 1 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五、受刑人已縮短之日數即不必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已縮短的刑期不得回復,但外役監獄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 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獄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 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的日數,應全部回復。另假釋經撤銷者, 其在外役監獄執行時所縮短的刑期,亦應回復,故仍要執行其已回復 之日數。

六、累進處遇以縮短後的刑期計算 因縮刑變更類別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 數重新核算,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按比率予以換算。

10、如何聲請辦理易科罰金?有任何規定嗎?

答:

一、符合刑法第 41 條規定者,可向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易科罰金之聲請,條件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 1 日(依判決書所載為準),易科罰金。但如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 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檢察官得不准許。

(二)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 6 月者, 亦適用之。

二、得易科罰金者,請向檢察署繳納罰金,如未能一次繳清罰金,亦可向檢察署聲請分期繳納。

三、已服刑之收容人欲易科罰金,可由親屬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赴執行之檢察署聲請;如收容人保管金充足,亦可提出書狀向檢察署提出易科罰金聲請,以扣除保管金之方式繳納罰金,以期早日返家。

四、如有易科罰金相關問題,得以電話洽詢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獲得合宜之解答。

11、學生編等條件為何?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規定為何?

答:

一、凡執行感化教育期間,機關都會給予編等。其累進處遇分為 4 等,第 4等、第 3 等、第 2 等、第 1 等,由機關考核其行狀,自第 4 等依序進等。

二、免除執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 6 個月,已進入第 1 等, 而其第 1 等成績最近 3 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42 分以上,執行機關 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 6 個月,已進 入第 1 等,而其第 1 等成績最近 3 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42 分以上, 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 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免除執行。

三、停止執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 6 個月,已進入第 2 等,而其第 2 等成績最近 3 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42 分以上,執行機關 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 6 個月,已進 入第 2 等,而其第 2 等成績最近 3 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42 分以上, 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原為感化 教育處分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停止執行,停止期 間應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四、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少年保護官得聲 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 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 6 月者,應執行至 6 月。

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 21 歲止。

12、強制工作之免除、停止執行規定為何?是否會被撤銷?

答:

一、執行目的:刑事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之立法體制,本於特別預防之目的,針對具社會危險性之行為人所具備之危險性格,除處以刑罰外,另施以各種保安處分,以期改善、矯治行為人之偏差性格;保安 處分之強制工作,旨在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 成習而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 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立更 生,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

二、執行方式:經法院裁判時併同宣告,由檢察官指揮矯正機關執行。刑 前強制工作,係於宣告刑執行前優先執行強制工作;刑後強制工作, 係於宣告刑執行完畢(含假釋期滿)後始執行強制工作。

三、執行期間:經法院裁判時併同宣告,最長期間為 3 年。執行期間屆滿前, 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 1 年 6 月,並以 1 次為限。

四、執行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 獄附設技能訓練所等 2 處。

五、辦理程序: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得 檢具事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檢察官,向最後事 實裁判法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或停止繼續執行並交付保護管束。

六、停止執行強制工作之撤銷:

(一)強制工作經法院裁定免予執行者,無撤銷之問題。

(二)強制工作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受處分人於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七、執行時效: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