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返家期間注意事項:
(一)返家探視前均會發給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及「家屬聯 絡簿」,供受刑人知悉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及遵守之規定,及供家 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
(二)受刑人獲准返家探視後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並應於指定期日回監報到。
(三)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 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四)外役監應按在途期間規定返家探視受刑人到家及離家時回報時間, 並抽查其在家活動情形。
二、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正當理由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 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外役監報告: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
(二)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三、外役監接獲報告後,將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 經核准延期返監者,於返監之後,應補提出「事故證明」,若係住院者, 則需住院證明。
四、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將以 脫逃罪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並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另受刑人先前於外役監逐月逐級縮短之刑期亦將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