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受戒治人每人每日之戒治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一)伙食費及用費:
1.成年受戒治人自 110 年起每人每(戒治)日新臺幣(以下同)73元(澎湖、金門、綠島地區為 87 元,馬祖地區為 117 元)。
2.少年受戒治人自 106 年 2 月 10 日起每人每(戒治)日 90 元。
(二)授課鐘點費:每人每(戒治)日 30 元。
(三)教材編印及書籍費:每人每(戒治)日 6 元。
(四)尿液篩檢材料費:每人每次 200 元。
(五)技訓材料費:每人每日 11 元(未施以技能訓練課程者免予收取)。
(六)藥品材料費:每人每(戒治)日 10 元。
(七)其他受戒治人在戒治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以個案實際支出為計算依據。
二、戒治費用免繳之情形:
(一)自首:依裁定內容記載為憑。
(二)貧困:欲申請免繳戒治費用者,應於戒治期間,或戒治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提出現時貧困無力負擔之證明 文件(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可就未繳納部分之費用申請免繳;但已繳納(扣繳)部分,則不予退還。
三、繳交方式:
(一)出所後:家屬或受戒治人出所後欲繳納戒治費用,可至原執行機關總務科繳納,或利用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受戒治人出所時執行 機關會告知劃撥帳號),劃撥時請於通訊欄註明受戒治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執行中:受戒治人執行中,除依規定應自保管金中扣繳費用之方 式外,若欲自願先行繳納戒治費用,可以書面方式表明,執行機 關會依程序辦理戒治費用之收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