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矯正機關執行時,可否購買物品?有限制規定嗎?

答:

一、入矯正機關執行時,攜帶之金錢應交由機關代為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用以登載機關內之購物及其他支出紀錄。

二、收容人向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申購之物品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物品」 (食品類)與「非一般性物品」(電器、電池、棉被等非食品類)。販 售物品價目明細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以低於市價販售,並於機關接見室及場舍公開,使外界及收容人知悉。

三、矯正機關基於維護秩序與安全,一般性物品每人每日消費以新臺幣(以下同)300 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 每日消費金額以 600 元為限。又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 併使用。

四、非一般性物品消費金額分別超過 300 元及 600 元時,須分別經教區科員 及機關首長核准後,始能購買。